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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我国拟重启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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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qc2016Lv.12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5 07:45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国拟重启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7月19日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拟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同时,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

  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鼓励汽车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规定拆解的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可以交售给再制造企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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