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宜结合排量与价值征收
近日,一份在坊间广为流传的“车船税改革草案”引起了汽车业界和民众的广泛关注。根据这份草案,我国的车船税将由目前的“按座位数量征收”改为“按排量征收”。尽管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证实,这份草案还是引起了诸多议论,其中既有赞同的声音,又有对其作用及影响的质疑。这些议论无不围绕着“车船税改革草案”的核心内容———计征方式展开,而采取何种方式计征正是我国车船税改革的关键。
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税,车船税具有为地方政府提供收入来源、再分配居民收入的作用。同时,作为政策工具之一,车船税也往往承担着促进政府施政目标的功能。但是,我国车船税一直以来采取的“按座位数量征收”方法,却使得这些功能难以充分发挥。“按座位数量征收”的方法忽视了车船的价值,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公平性。当然,车船税“按座位数量征收”也有其可取之处:征收简便,征税成本较低。
与现行车船税“按座位数量征收”的方法相比,“车船税改革草案”中的“按排量征收”相对公平,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节能减排政策意图。但是,从车船税自身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作用来看,这种“按排量征收”的方法只能成为节能减排的“辅助”而不是“主要”工具。这是因为,作为汽车结构重要参数的发动机排量并不等同于汽车的实际碳排放量。
既要保证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公平性,又要发挥其对于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一个理想的车船税改革方案是:将“按价值征收”和“按排量征收”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一方面,车船税“按排量征收”是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必要途径。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汽车交易环节的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均已体现出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惟有在汽车保有环节,这种政策意图并未得到充分体现。从这个角度看,“按排量征收”的车船税是配合成品油消费税、与汽车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一起对节能减排发挥作用的必要工具。
另一方面,公平原则要求车船税采取“按价值征收”的方法。车船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公平是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按排量征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按座位数量征收”的公平性,但是,在一些情形下,“按排量征收”也会丧失公平性。而且,在促进节能减排的过程中,车船税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配合性的,其节能减排功能的发挥不能以部分公平的丧失为代价———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公平性至少与其节能减排功能同等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将“按价值征收”和“按排量征收”结合起来、实行“双轨征收”或应成为我国车船税改革的最佳取向。
财产税的“双轨制”在国际上并不鲜见。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和加拿大西部地区,“双轨制”都有着良好的运用。对于我国的车船税而言,“价值”与“排量”相结合的“双轨征收”,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在发挥其作为财产税的公平作用的同时,彰显其对于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车船税采用“价值”与“排量”相结合的“双轨制”,需要充分考虑其对于车企、消费者及其他领域带来的诸多影响。其中,税赋变化是人们对于目前流传的“改革草案”议论和质疑最多的焦点问题,更是“双轨制”的首要考虑因素。如何使“双轨制”车船税在发挥节能减排作用、充分体现公平性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企业和消费者经济行为的扭曲,这需要决策部门对车船税的具体征收方法、减免税等要素进行精心设计和巧妙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