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资委牵头组织几大相关行业的国有企业共同发展电动汽车一事,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在笔者看来,这可以看成是对发展电动汽车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一次有益尝试。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国资委成立电动汽车联盟一事是好事。但要想真正有效促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国资委还需要首先解决几个问题。
首先,国资委需要明确与其他汽车业主管部委的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决议的规定,国资委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实现国家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二是在国家尚未退出的公司中管理国家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这个定位,发展电动汽车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任务,不属于国资委的直接职责范围。如果不能有效协调与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汽车业主管部委的分工,可能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进而导致管理低效。
其次,国资委需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行使自己的权力。
按照国资委的工作计划,近几年是在大型国有企业中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治理制度的关键时期。作为国家的法定代表,国资委可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要求企业董事会作出它认为有益的决议,但不能超越其股东的定位,直接代替董事会行使职能。如果上述电动汽车联盟具有某些约束性条款(例如要求企业每年必须拿出多少资金发展电动汽车),那么国资委越过董事会作出决定的行为,就可能好心办坏事,干扰企业体制正常运营。
再次,如何防止由于行政权力的扩张带来的寻租活动。
无论是经济学理论还是中外各国国民经济运行实践都证明,政府必须拿捏好应用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尺度。从短期效果看,使用行政力量配置资源可以起到一定效果,但整体而言是弊大于利。尤其需要警惕的是,行政力量的介入会削弱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且行政权力的扩张易导致寻租活动制度基础的扩大。
第四,国资委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鼓励企业管理者真心实意地发展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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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权利的国资委,自然不可能对于企业的每一个具体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这就给电动汽车联盟带来一丝前景上的不明———如果不同企业的管理层在电动汽车发展路径选择上有分歧,或者是国资委的目标与企业管理层的目标不完全重合,那么很可能导致这一联盟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
综上所述,国资委出面组织央企和国企组成电动汽车联盟,要收到非常好的效果,必须在实施前处理好上述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