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6年审理,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中国中大汽车与德国尼欧普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8月10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德国尼欧普兰公司诉中大牌A9客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
“这场马拉松式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我们赢得了最后的胜利。”中大集团主席徐连国说。
此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第一起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客车侵权案件,也被称为“客车侵权第一案”。而在一审期间,中大集团还以败诉告终。到了终审,中大集团则翻盘胜诉。在这马拉松式的漫长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判决如此逆转?
败诉
2006年9月19日,德国尼欧普兰公司以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同为中大集团下属企业)生产销售的A9客车侵犯其“星航线II”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大方面停止此款客车的生产,并赔偿4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随后,中大客车立即作出了回应,称中大A9系列豪华客车是中大集数十年开发经验自主创新而成,不存在抄袭之说,并声称尼欧普兰此举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类诉讼对中大品牌造成打压,以削弱其品牌影响力,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下称中威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
2007年6月5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尼欧普兰公司称,命名为“星航线”的独特外观设计拥有国际专利,并在中国注册了设计专利,其设计价值35万欧元(44万美元)。从外观上来看,“星航线”与A9非常相似,只是局部线条及大灯、保险杠等有所不同。
尼欧普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A9客车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4100余万元。为了证明被告生产的车辆侵权,尼欧普兰公司特意斥资93.41万元公证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作为诉讼证据。
而中威公司则向法庭提交了国家发改委的公告,称A9客车是自主研发,2005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6号公告》并允许该公司进行生产销售的。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当天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2009年1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德国尼欧普兰公司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16万元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116万元,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停止制造侵权客车。
一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中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系其自主开发,也不能证明其具有先用权,虽然被告中大公司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能以该专利对抗原告在先取得的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与星航线客车之间仅在少量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故A9系列客车均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A9系列客车的制造、销售行为均属于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一审判决之后,中大集团方面表示,自己的客车确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随后,中大集团于2009年1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3月23日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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